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驰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路周庄8号。
法定代表人:国金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龙帝首创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复兴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姚永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驰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龙帝首创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刘国厅
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