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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929号

杜礼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礼学,范智鹏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杜礼学,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范智鹏,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执行人杜礼学与被执行人范智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京03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礼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范智鹏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京03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亢亚申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