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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49号之一

杨树蓬与魏正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树蓬,魏正隆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树蓬,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魏正隆,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杨树蓬与魏正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正隆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房管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