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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240号

王某某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齐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及利息(本案全部利息)并退回案件受理费525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判决执行。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齐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盛志海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怀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