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224号申请人邓喜全,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三间房镇五福村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关勇,男,满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大五福玛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关哲,男,满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