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终5275号

郭秀连与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郭秀连,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连。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杜市镇永立隆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45039749-8。

法定代表人:黄文良,董事长。

上诉人郭秀连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秀连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秀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郭秀连负担,本院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邓方彬

审判员  钱昳心

审判员  江信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