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秦曼清,女,住址:河南省郏县
法定代理人:王欢欢,系申请人秦曼清母亲。
被
申请人:叶莹,女,住址:洛阳市老城区。
被
申请人:王宇,男,住址: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秦曼清诉被申请人叶莹、王宇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秦曼清愿用捌万元人民币为此提供担保,该款已交付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豫030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叶莹驾驶的豫C×××××号奥迪牌轿车壹辆。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秦曼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叶莹驾驶的豫C×××××号奥迪牌轿车壹辆的查封、扣押;
二、担保金捌万元退回秦曼清代理人王欢欢账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孔佩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朋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