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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财保33号之一

秦曼清、叶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曼清,叶莹,王宇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秦曼清,女,住址:河南省郏县

法定代理人:王欢欢,系申请人秦曼清母亲。

被

申请人:叶莹,女,住址:洛阳市老城区。

被

申请人:王宇,男,住址: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秦曼清诉被申请人叶莹、王宇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秦曼清愿用捌万元人民币为此提供担保,该款已交付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豫030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叶莹驾驶的豫C×××××号奥迪牌轿车壹辆。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秦曼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叶莹驾驶的豫C×××××号奥迪牌轿车壹辆的查封、扣押;

二、担保金捌万元退回秦曼清代理人王欢欢账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孔佩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朋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