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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旭辉与被告杜文胜、鱼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旭辉,杜文胜,鱼红霞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旭辉,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杜文胜,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鱼红霞,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旭辉与被告杜文胜、鱼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杜文胜、鱼红霞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杜文胜、鱼红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旭辉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荣& # xB;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李   民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