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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264号

孙书梅、王春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书梅,王春福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孙书梅,女,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王春福,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书梅与被执行人王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