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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执39号

赵岩、邢淑珍、周政理与鸡西市中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岩,邢淑珍,周政理,鸡西市中泰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39号

申请执行人:赵岩,男,汉族,1986年8月3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荣丰村3组。

申请执行人:邢淑珍,女,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朝东委8组。

申请执行人:周政理,男,汉族,1992年2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王家村1组。

被执行人:鸡西市中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新园委。

法定代表人:高原,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岩、邢淑琴、周政理与鸡西市中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市中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岩、邢淑琴、周政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继武

审判员 刘子坤

审判员 赵   成   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