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59号
申请人:张英杰,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
申请人:刘春江,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张英杰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春江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王新华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南街11号福景苑小区6号楼2单元303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英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刘春江驾驶的绿色样样红牌电动四轮车(车驾号:516051511),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刘春江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锦绣花园西区9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张英杰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