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869号
原告:重庆市荣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5174674T。
法定代表人:贺远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女,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草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石河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2826725K。
法定代表人:黄翼,执行董事。
被告:黄翼,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陈自敏,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荣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草牧养殖有限公司、黄翼、陈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荣牧科技有限公司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郗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