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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854号

孙雪梅与祁玖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雪梅,祁玖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854号原告孙雪梅,女,1986年9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韬(孙雪梅丈夫)。被告祁玖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梅诉被告祁玖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雪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昝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