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854号原告孙雪梅,女,1986年9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韬(孙雪梅丈夫)。被告祁玖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梅诉被告祁玖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雪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昝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