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106号
申请人:赵腾,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程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
申请人:济宁众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济宁高新区科苑鲁科苑小学南临第四间门面。
法定代表人:孔祥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腾与被申请人程某、济宁众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某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50000元。
本院认为,赵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应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在申请人赵腾提供相应担保后,对被申请人程某相应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玉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