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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106号

赵腾、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腾,程某,济宁众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106号

申请人:赵腾,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程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

申请人:济宁众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济宁高新区科苑鲁科苑小学南临第四间门面。

法定代表人:孔祥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腾与被申请人程某、济宁众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某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50000元。

本院认为,赵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应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在申请人赵腾提供相应担保后,对被申请人程某相应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玉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