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建,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丁兴元,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与被执行人丁兴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