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081号
原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勇,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忠堂,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杨诚诚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王梦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