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1779号
原告:白辉,男,1979年2月8日出生。
被告:王建国,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白辉与被告王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白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白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晓霞
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
人民陪审员 闫玉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