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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1779号

白辉与吕永斌、王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辉,王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1779号

原告:白辉,男,1979年2月8日出生。

被告:王建国,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白辉与被告王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白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白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晓霞

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

人民陪审员  闫玉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