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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697号之二

方迎春、范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迎春,范卫兵,郑志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迎春,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范卫兵,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志宾,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方迎春与范卫兵、郑志宾(2017)浙0803执6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610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