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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678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林议华、林沐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林议华,林沐銮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负责人王周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议华,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林沐銮,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林议华、林沐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