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692号
原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597857。
法定代表人:范长安,该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善旋,男,该矿员工。
被告:杨绍勇,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军,男,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与被告杨绍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完毕,不需要继续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负担。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