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聂文斌,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蔡荣钊,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聂文斌与被执行人蔡荣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荣钊应支付款项44918.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依法锁定被执行人蔡荣钊的号牌为粤B×××××小汽轿车的车辆档案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档案锁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飞
审判员 王大亮
审判员 李 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