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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562号

原告王锡有与被告张万江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锡有,张万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562号

原告:王锡有

委托代理人:刘国峰,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万江

委托代理人:陶中阁,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有与被告张万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锡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锡有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锡有负担。

审判员 邸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二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