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562号
原告:王锡有
委托代理人:刘国峰,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万江
委托代理人:陶中阁,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有与被告张万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锡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锡有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锡有负担。
审判员 邸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二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