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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528号

张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臧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528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臧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