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528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臧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