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凡,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孙光亮,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现羁押于玛纳斯县公安局看守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孙光亮的存款、收入532556.59元(其中本金524907.51元;执行费7649.08元);二、被执行人孙光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兰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丽菲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