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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214号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北信用社与张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北信用社,张淑玉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北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南大街1833号,组织机构代码68601179-0。法定代表人王利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淑玉,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5607094020,女,汉族,1956年7月9日出生,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前进村陈家岗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3,836.78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