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6650号申请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被执行人余敦义,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熊小燕,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69号。本院在执行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余敦义、熊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369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余敦义、熊小燕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云龙
审判员 乔 迪
审判员 侯世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