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原书用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刘友芬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01号
申请人:汪凤霞,女,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荣,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吴永青,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
申请人:曹贤桃,女,193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汪凤霞与被申请人吴永青、曹贤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凤霞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永青、曹贤桃在银行的存款404,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周金志以其与申请人汪凤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下牯牛洲二村135号4栋2单元3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凤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永青、曹贤桃在银行的存款404,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周金志与申请人汪凤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下牯牛洲二村135号4栋2单元3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友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汤西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