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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343号

胡立龙与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立龙,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胡立龙,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立龙与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立龙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571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立龙亦无法举证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敖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