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104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灏,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华彬,该公司法务。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景裕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扁滘村碧桂工业区和丰路,组织机构代码61746861-5。
法定代表人:黎坚光。
被告:黎坚光,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黎坚亮,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邵如坚,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惠州市景裕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长湖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0383060X4。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景裕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黎坚光、黎坚亮、邵如坚、惠州市景裕兆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慧珊
审 判 员 曹慧星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