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勇,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高国绪,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新勇与被执行人高国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4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4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判员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传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