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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7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美奥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恒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腾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韩子建,杨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代表人:张玉民,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子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华美奥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苗苗,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洪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腾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子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子建

被执行人:杨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766813.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树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