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依斯特传播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新世纪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金水国际贸易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依斯特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新世纪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金水国际贸易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大连依斯特传播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新世纪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金水国际贸易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依斯特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新世纪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金水国际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肖金成

审判员  毕 胜

审判员  庞绍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