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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255号

付明与金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明,金声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付明,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金声,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登凤,女,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系金声前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付明与金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声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