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被执行人:贾瑞勤,身份证号码51101119670412504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执行贾瑞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李德霖
审判员 曾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