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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194号

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贾瑞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贾瑞勤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被执行人:贾瑞勤,身份证号码51101119670412504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执行贾瑞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李德霖

审判员 曾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