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98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49岁,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50岁,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罗远俊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