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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298号

杨某某、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98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49岁,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50岁,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罗远俊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