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72号
申请执行人:孙月尔,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潘月婉,女,1962年5月8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0746号孙月尔与潘月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