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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808号

徐本银与重庆中恒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本银,重庆中恒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徐本银,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中恒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榕华园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4311077814。

负责人:汪宜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本银与被执行人重庆中恒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印志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