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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479号

董会堂与杜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会堂,杜敦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479号

原告:董会堂,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杜敦才,男,52岁,汉族,农民。

原告董会堂与被告杜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董会堂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会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齐 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宏伟

书 记 员  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