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479号
原告:董会堂,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杜敦才,男,52岁,汉族,农民。
原告董会堂与被告杜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董会堂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会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齐 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宏伟
书 记 员 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