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967号
原告:隋小波,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李信,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小波与被告李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小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小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隋小波负担。
审判员 谭 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