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48号
原告:王富明,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文生,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礼平,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池州市梅山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梅山村。
法定代表人:章俭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池州诚兴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西侧兴济小区东苑5幢201。
法定代表人:史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富明与被告史文生、唐礼平、池州市梅山金矿有限公司、安徽池州诚兴矿产品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富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富明负担。
审 判 长 包建斌
人民陪审员 柯更新
人民陪审员 徐旭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