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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248号

张刘清与蒙城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刘清,蒙城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248号

原告:张刘清,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蒙城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66519614。

法定代表人:许俊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清诉被告蒙城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刘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刘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刘清负担。

审判员  薛少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桃桃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