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民催5号
申请人: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江州西路中央商场。经营者:蔡慧娟,总经理。申请人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持有的号码3150XXX/207XXX5、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江苏华威龙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华威特种构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明
审 判 员 王玲玲
代理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