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262167-9,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佘荣明,局长。
被执行人:江国有,男,1976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郑海霞,女,1980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江国有、郑海霞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7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志新
审判员 姜春生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