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758号
原告:胡岭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炜。
被告:上海哲成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岭峰与被告林炜、上海哲成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且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 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