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864号
原告:宋少平,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隋炎,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栖霞市,现住址。
被告:刘姣洁,女,1986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宋少平与被告隋炎、刘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宋少平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宋少平负担。
审 判 长 冯效琳
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
人民陪审员 郝教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夏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