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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贾蓉与被执行人邱学龙、袁泽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蓉,邱学龙,袁泽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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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贾蓉,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邱学龙,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袁泽贵,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蓉与被执行人邱学龙、袁泽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学龙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邱学龙所有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二、扣押被执行人邱学龙所有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