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贾蓉,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邱学龙,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袁泽贵,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蓉与被执行人邱学龙、袁泽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学龙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邱学龙所有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二、扣押被执行人邱学龙所有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