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2执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存赢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昀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1483号6-2栋6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忠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昀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方查找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2015)鲁民四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俊莉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王春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