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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393号

青海强瑞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杨立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立勇,李芙蓉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青海强瑞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芙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立勇,男,1971年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执行标的:137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强瑞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杨立勇于2017年7月26日前给付案款40000元,剩余案款97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梅 丽

审 判 员  冯延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桂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