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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674号

李刚与李和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刚,李和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674号申请人李刚,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李和文,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李刚与李和文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吴 鑫

审判员 罗安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冥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