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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154号

沈丘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沈丘县复兴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丘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沈丘县复兴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沈丘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丘县沙南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沈丘县复兴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961616-X。本院在执行沈丘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沈丘县复兴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丘县复兴服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畅飞

审判员  付庆华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战士 关注公众号“”